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马朝丽 通讯员李志刚)山西灵石县王某2008年在井陉县中国吉运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得一车辆货车,合同价29万余元,后来王某履行了8万余元合同就拒绝履行合同,且人车失去联系。今年7月11日,井陉警方将其抓获归案。
山西灵石县王某,看到身边的人做煤炭运输生意发了财,不甘清贫的他也想买辆车做煤炭运输生意,可手头没有那么多现金。经咨询,王某了解到井陉县中国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付款购车,并且首付只用1.5万元。于是王某于2008年3月份与中国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分期付款购买该公司汽车一部,合同车价29万余元,合同期27个月,每月按约定每月交纳租赁费1万余元。交纳了1.5万元定金后,王某将车开走。王某在履行了8个月合同,交纳了8万余元租赁费,王某感觉自己很累、也很吃亏。自2008年11月开始,王某拒绝履行合同,中国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派人多次到山西催要,都见不到王某,打电话无人接听,车也不知去向。两年多来,中国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终联系不上王某。
今年1月20日,中国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某到井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接报后,该局经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在此期间办案民警一方面深入到到王某山西老家蹲坑守候,另一方面做其亲属工作,敦促其投案自首,狡猾的王某就像从人间蒸发了一样,始终不露面,也不投案。
7月11日,办案民警获悉王某在山西灵石县城出现。该局经侦大队立即驱车前往,在山西灵石县警方的协助下,在山西灵石县城汾桥加油站将该成功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吉运集团股分有限公司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