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王峻峰)石家庄市日前出台了《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相关单位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企业轻微违法,实行首次不罚制;行政机关不得无偿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等。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有收费职能的部门向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价格部门颁发的《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并在《企业缴费登记卡》上,按规定要求登记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和收费人员姓名等内容。对手续不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企业可拒绝缴费。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实行首次不罚制,责令其限期改正。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下达处罚决定的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向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对企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的指标,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专用票据。
《办法》严格禁止以下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将行政职能变相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 ;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前征收各类税费;无偿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财物;要求企业承担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费、医疗费等费用;强迫企业提供办案经费,提供赞助、资助、捐款;强制企业参加培训、技术考核、学术研究、加入学会协会等;限定企业购买(接受)指定的产品(服务),擅自提高商品(服务)价格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