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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

    石家庄日报讯 (记者 李云萍) 记者昨天从石家庄市人社局获悉,即日起到今年12月31日,具有石家庄市城镇户籍、在河北企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目前尚未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可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目前,12333免费政策咨询专线已开通。

    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石家庄市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包括:1994年底以前开始在河北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1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按70周岁缴费数额缴纳;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河北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在河北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此外,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市城镇户籍、原河北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 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自愿申请补缴的人员,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即享受待遇人员,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630元,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495元。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后即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按省统一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2010年底前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距退休年龄满15年的差后继续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届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以上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人员应向原单位、承办单位、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单位”)书面提交申请。参保人员的原单位如果灭失的,可以去找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如果也灭失了,就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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