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庆节将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石家庄市国旗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就国庆期间悬挂国旗的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升挂国旗的时间是2011年9月28日至2011年10月8日。国家机关及派出机构、人民团体;沿主要街道除住宅楼外的单位;广场、长途汽车站、宾馆、商场、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必须升挂国旗。其他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明确专人,按要求按时升挂国旗。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不得悬挂有破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更换下来的国旗要妥善保存,不得随意丢弃或在公共场合销毁。届时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全市国旗升挂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升挂国旗的单位及升挂国旗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予以纠正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