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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农产品市场免征土地使用税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通知》,出台九项措施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其中,特别加强了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成本控制。

    按照规定,从今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贸市场用水电与工业同价

    《通知》要求,落实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降低运营费用。生猪、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中的用电用水实行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用水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商业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

    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市场收费调整间隔18个月

    加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制定,报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严格控制农产品市场收费的水平、调整频率及幅度,收费标准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8个月,收费标准调整的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成本费用变动幅度。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摊位费和根据需要代收的法定税费及经营户独立使用的水电气暖费外,不得向经营户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其他费用。

    强化商业零售明码标价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对零售商供应商的交易监管,提供公平交易环境。

    《通知》要求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经营活动,统一使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并注明商品的品名、质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清理整顿和规范零售企业收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须订立合同,采取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在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标明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零售商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开户费以及无条件返利等不合理费用。

    为减轻流通业个体工商业户税收负担,自今年8月1日起,我市将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加鲜活农产品通行线路

    对“绿色通道”政策全部进行公开公示,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标识标志设置,推广辐射成像“高速公路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

    为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通知》要求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情况,适当增加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市区内通行线路;对卸载农产品后的空载车辆,按核定线路驶出城区时,不准以违反限行规定处罚;加大检测设备投入,尽可能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时间,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

    □本报记者 焦莉莉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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