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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创新慈善基金使用形式 市民捐百元可冠名慈善基金

2013-10-21 11:24:12 来源:石家庄日报

    记者近日获悉,石家庄市《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过1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已于日前正式出台。这两个办法在全省为“首创”,不仅会使慈善基金使用情况更加公开和透明,也丰富了慈善基金的使用形式。

    石家庄市在全省首创慈善基金使用形式市民捐百元可冠名慈善基金

    捐赠人可指定冠名基金用途

    冠名基金是市慈善总会依法向社会募集善款的形式之一,以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称谓与慈善捐助项目的名称而命名。凡热心于捐助社会特殊困难群众,自愿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者,均可提出设立冠名基金。

    市慈善总会将根据捐赠人的意向,选择捐助项目来定名称、定数额、定期限、定意向,设立慈善捐助专户,捐赠人将与市慈善总会签订捐助协议书。而冠名基金则主要用于助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助残、赈灾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等慈善捐助项目,以及法律援助、心理援助、智力扶贫、环境保护和弘扬慈善文化等慈善品牌项目。

    捐赠企业的职工优先享救助

    根据规定,建立冠名基金主要采取“捐赠本金”的冠名基金和“留本捐息”的冠名基金两种形式,捐赠人拥有冠名基金的冠名权。根据冠名基金设立的基本要求,可自行确定或委托市慈善总会确定捐助项目、捐助对象,并以该基金名义进行实施。

    一次捐赠本金,认可捐赠起点为5万元。由捐赠人一次性自愿捐赠注入市慈善总会5万元以上而设立的冠名基金专户。分年捐赠本金,认可捐赠起点为10万元。首次认可捐赠注入的捐赠本金应不低于基金总额的35%。捐赠人拥有对该冠名基金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捐赠人企业(单位)的职工和本人(家庭成员)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时,在国家各类保险和社会生活保障救助基础上,仍需要生活困难救助和慈善紧急医疗救助的,可优先再享受市慈善总会的社会慈善大救助。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王春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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