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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3月15日起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

2014-02-14 17:06:45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2月13日电(记者成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办法明确提出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一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便于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办法对消费者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做出说明。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当然,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责任编辑:王春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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