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救助服务窗口受理的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登记群众求助诉求,统一填写申请、受理、转(介)办单,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救助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程序、时限办理,办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救助服务窗口及求助对象本人,对不符合申请办理条件的,应主动向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凡涉及两个(含)以上救助管理部门共同办理的救助事项,由最终审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办理。
记者了解到,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救助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
《意见》强调,2015年6月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全部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同时,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