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向荣: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案件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5-05-08 11:14:27  责任编辑:郭凯

    讨论、决定重大案件是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通过研究案件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议案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研究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

    议案范围不统一。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是重大案件。由于对重大案件没有详细解释,在执行中存在两种问题:一是有些应该提请讨论决定的案件,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故意避开检察委员会程序而作出决定;二是有些不应该提请讨论决定的案件,办案人员害怕承担责任却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目前基层院大多没有设立检委会办公室,检委会办公室人员多是兼职,没有精力对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案件进行审查,导致这类案件进入检察委员会研究程序。

    议案主体不专业。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拔任用及任期缺乏规范性依据,委员“一任终身”,委员行政化问题十分突出,缺乏精通业务、熟悉法律的专家型委员,不少委员缺乏专业素质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一些委员缺乏对理论以及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发言时人云亦云,不能独立提出理由充分的意见,只会简单表示同意与否。

    议案程序不规范。《人民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对议案发表意见的顺序是专职委员、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依次发言,以防止领导的意见影响其他委员。在检察委员会召开过程中,常常出现担任领导职务的委员首先发表自己的意见,使得其他委员不能独立发表意见,造成个人专断,议案程序形式化。

    议案责任不明确。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检察委员会集体承担责任。这种集体责任制容易产生“人人负责而人人又不负责”的局面,个别委员对于案件讨论缺乏责任心,发表意见不慎重,随意性较大,甚至滥用职权。

    专职委员作用不明显。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配备选任不够规范。普遍的情况是专职委员专职不专,不专业、不专心。有的基层检察院配备的专委文化程度偏低,工作能力有限。有的基层检察院因为人员紧张,专职委员仍在业务部门负责,主要精力放在了所负责的部门工作,仅履行检委会普通委员的职责。一些专职委员尽管资历深,经验丰富,但没有明确其职级待遇,在检委会研究案件的首要发言不受重视,无法发挥讨论案件中的导向作用。

    二、存在问题的对策

    完善检委会委员选任机制。应当根据业务水平而不是根据行政职务确定检委会委员的人选,提升检察委员会的专业化。完善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拔任用。首先,优化委员结构,适当降低检察委员会中领导委员的人数和比例,增加专职委员的人数和比例,选拔业务精湛、理论丰富的人员任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发挥专职委员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法律精通、经验丰富、地位超脱的作用。其次,定期对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以决定是否免职,解决“一任终身”的问题。

    发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专职委员直接分管检委会办公室,强化会前审核职能。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于会前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查汇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范围。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承办部门提供和补充有关材料。

    规范检委会讨论案件程序。先由承办人汇报,承办部门负责人补充,然后由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和专职委员发言,这是由他们事先把关熟悉案情、身份超脱和业务权威的特点所决定的。再由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依次发表意见,最后由检察长统计表决结果并做总结性发言。

    完善责任追究。在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基础上,完善个人责任追究,实行检委会会议委员书面发言、会议记录委员认可签字制度,以促使其尽职履责、有据可查各委员发表的意见。检委会作出错误决定造成错案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使责任不清的问题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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