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检察院就“举报宣传周”活动答记者问

来源:石家庄日报  2015-06-24 17:24:49  责任编辑:王春锐

    石家庄日报记者 戴丽丽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6月23日至26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第十七个“举报宣传周”活动。23日,记者就我市如何开展本次“举报宣传周”活动,推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活动的开展,采访了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

    问:今年“举报宣传周”主题是什么?

    答:为了更好地鼓励公民进行举报,从1999年开始,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举报宣传周活动,至今已持续了17年。今年“举报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落实举报规定,推进反腐倡廉和规范司法”。

    问: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案件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问:群众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举报职务犯罪?

    答:为了更加方便群众的举报,高检院开通了12309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并启用了高检院举报网站www.12309.gov.cn,举报人只要按照电话和网站的提示、引导,即可进行举报、法律咨询。石家庄市检察机关也开通了官方网站,开辟了多种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写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我们举报。

    我们鼓励大家在掌握职务犯罪一定证据的情况下,能实名举报,同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于我们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问:人民群众最担心的是举报以后泄密和遭受打击报复。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举报有哪些保护举措?

    答:一是严格保密制度。受理举报在固定的场所进行,由专人接待,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调查情况的时候,不得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了开展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向举报人核查情况的时候,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中,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以外,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二是坚决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没有构成犯罪的,向他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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