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基层医疗机构新建50家标准药房

来源:石家庄日报  2015-08-12 09:26:24  责任编辑:王春锐

    对人员制度、设施设备、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等提出具体要求

    从即日起到9月底,我市将在20个县(市)区和高新区选择50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化药房。届时,我市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药房将达到98家,占基层医疗机构总数的近四成。这是记者8月11日从市卫生计生委了解到的。

    药房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化药房,可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和使用行为,提高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剂人员的积极性,减少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市从2014年开始,在全省率先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药房建设。当年,在全市48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了标准化药房。今年,我市扩大标准化药房试点单位范围,在20个县(市)区和高新区选择50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标准化药房建设试点。

    为指导基层单位开展标准化药房建设,市卫生计生委专门制定出台了建设标准,对标准化药房的人员制度、设施设备、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剂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规定:从事药品验收、保管、养护、调剂等药事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药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中心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必须分设,面积分别不少于20平方米,设有药库的机构药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普通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合并的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西药房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6平方米,设有药库的机构药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中西药房合并的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药房、药库应与医疗、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药品需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应有合法票据,做到票、账、物相符。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药房建设,市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县(市)区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药房建设纳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明确具体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做好经费保障,加强业务培训。要抽调县医院和县中医院相关专家加强督导检查,提高药房规范化管理水平。市卫生计生委将于10月份对各建设单位逐一进行现场验收。(记者 王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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