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今石家庄两级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361件

2016-12-02 08:52:40 来源:石家庄日报 责任编辑:张淑梅
11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2015年至今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361件。

    11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会上记者了解到,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全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专门化审判体系,市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8部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不断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司法执法力度。2015年至今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361件。

    私设暗管用渗坑排放重金属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4月间,许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开办了一镀锌厂,雇佣田某、潘某从事生产。并私自采用暗管将产生的污水直接通过塑料管排放到厂区渗坑中,经检测废水中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经新华区法院审理,三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至一万元。

    【法官提醒】通过暗道、暗管等方式向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渗井以及河流、溶洞内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是当前比较多发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犯罪,也是当前严厉打击的犯罪形态。

    水源保护区内处置有毒物质,被雇佣人不慎犯罪

    【基本案情】王某二(已被另案处理)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开设了一家工厂,购进一次性输液器等医疗废物,雇佣王某一进行鞋底原料加工,经核定,该厂区位于地下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内。

    【裁判结果】经新华区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处置有毒危险废物,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醒】一次性输液器等医疗废物的处置,国家有严格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处置。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这类有毒物质的处置、倾倒就构成了犯罪。此外,在择业过程中,要注意其从事的工作是否为法律所禁止,以免不慎成为共犯。

    将场地租赁给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犯罪

    【基本案情】苏某(上网追逃)将自己一家废弃工厂出租给颜某(上网追逃)倾倒废水,并且将钥匙交给被告人高某。2015年9月18日,靳某(上网追逃)、王某(已取保)分别驾驶罐车从廊坊地区拉回来两罐车废酸,经颜某介绍拉到苏某的工厂,高某为其打开大门。

    【裁判结果】经晋州市法院审理,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将场地租赁给他人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构成犯罪。

    老旧车被核发“黄标”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

    【基本案情】原告贾某的车辆参加年审,被告对原告车辆检测结果为通过,但经查询国家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标准库,确定该车辆为国0车辆,达不到规定的国1标准。遂向原告核发机动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贾某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目前空气质量堪忧的大环境下,汽车排放的大量尾气污染物亦不容忽视。环保部门在老旧车辆年审时严格把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既是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支持,亦对老旧车辆及时报废起到警示作用。

    邻居之间污染侵权起纠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赵县两家家具展销厅相邻。近日,被告将自己家中使用多年用来浸泡铁门生锈锈迹的稀盐酸废水通过地面排水道向外排放,污水沿原告的家具展销厅外墙墙体渗透到了原告的家具大厅,将家具大厅地面污染,使家具浸泡受损。双方起纠纷。

    【裁判结果】赵县法院审理认为,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决,三日内,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6709.43元。

    【法官提醒】这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污染侵权纠纷。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定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行为。本案被告对周边生活环境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戴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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