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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1月起施行

2017-09-11 22:07:53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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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日报讯(记者 张 缘 实习生陈潇璇)记者自河北省消协获悉,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后,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将更名为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介绍,条例的全面修订,是根据河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现实需要进行的。条例内容紧扣消费领域实际,回应百姓关切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以消费侵权实际问题为导向,与时俱进,亮点鲜明。

亮点一: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元

在买卖商品的过程中,很多消费者都担心过自己的个人信息会不会被泄露。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是《消保条例》第十九条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含义。二是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征得消费者同意。三是明确经营者保密义务,规定了具体禁止行为。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最高会受到五十万元的罚款。

亮点二:开包确认商品不影响无理由退货

“商品被打开过就不算商品完好,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很多网购消费者都有过类似此种,收到产品后觉得不满意,但被卖家拒绝退货的经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未界定何为商品完好。为解决这一问题,河北省《消保条例》细化了商品完好的含义。从正面规定,保持原有品质、功能、配件、标识等齐全视为商品完好。从反面规定,消费者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确认商品的品质、合理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这是对现实中经营者将消费者拆开包装就一概视为商品不完好作出的规定。

亮点三: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逃逸列为欺诈

针对预收款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保条例》从五方面措施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一是合同确认,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建立书面合同。二是资信与金融保证,规定经营者应当在银行开立预收款资金存管账户。三是实行限额制度,规定单张户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四是转让自由,经营者不得收额外费用。五是列入欺诈,将经营者未事先通知消费者又无法联络而终止服务的行为列为欺诈行为。

亮点四:对商品房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修建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栋号、单元、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公共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日期、前期物业管理、售后服务、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取得预售许可或者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销售过程中,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亮点五:对从事网约车驾驶员资格作明确规定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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