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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导游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11-22 12:08:59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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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强迫购物

可吊销资格证

新《导游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新版《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新《办法》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导游出现强迫购物、吃回扣等行为时,最高处罚可以吊销导游资格证。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导游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强迫购物

相对于2001年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新规中对导游的行为和处罚更加明确,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导游出现强迫购物、吃回扣等行为时,最高处罚可以吊销导游资格证。

在“导游执业管理”一章中,新《办法》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主管部门将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予以处罚。其中,涉事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业内人士表示,新《办法》可以说是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做出了有益补充,明确细化了导游执业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办法》罚则部分明晰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游客遇到纠纷时相关主管部门也能够更有参照性地去进行处理。

游客可扫码识别导游身份

为了对导游人员更好地进行监管,新《办法》还规定了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导游个人的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改变了原IC卡导游证制作流程复杂、核发时间长,执法成本高的情况,电子导游证在信息集成、使用便利、降低核发成本和执法成本等方面都有根本性的变革。

据介绍,电子导游证采用网上申领、网上审批的方式,大大便利了申请人申领使用。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导游使用电子导游证、佩戴卡片式“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全国导游之家”APP执业,导游的执业轨迹、评价信息、奖惩情况等,均归集于电子导游证,形成导游的“执业档案”。同时,新《办法》在“导游执业许可”一章中集中规定了电子导游证的申请、审批、变更、撤销等程序和要求,便于导游、旅游部门等相关主体操作执行。据悉,原IC卡导游证已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国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

涂改倒卖导游证最高罚款1万元

新《办法》规定,导游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对于未申请变更导游信息、未参加相关培训、涂改倒卖出租导游证等行为,新《办法》明确了处罚措施。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等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处罚措施明确的同时,《办法》也加强了对导游权益的保护。遇到旅行社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时,导游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焦莉莉)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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