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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借贷 约定的利息受保护吗

2017-12-01 09:32:30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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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借贷合同无效 出借方无权收取利息

平山县王先生咨询:半年前,我向刘某借款10万元,刘某说他没那么多钱,但他可以用信用卡套现借给我,借期一个月,利率按10%计算,于是,我跟着他到某专门套现信用卡的地方,套现了10万元钱,他把这笔款借给了我。但借款到期后,由于我出了交通事故,无法还上他的借款本息,最近,他聘请了律师跟我谈,声称计划起诉我,让我按年利率24%还他利息。律师表示,如果我不同意,将来法院也会这么判。但我又听说信用卡套现是违法的,我不应当支付刘某的利息,这样说对吗?

法律帮办: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刑法也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套现是违法的。而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系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刘某从银行信用卡套取资金,然后转贷给王先生,并且双方约定了高出法律规定的逾期还款利率,显然是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特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本案中刘某只能要求王先生返还本金,无权要求王先生向其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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