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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注意:继续教育出新规了!

2017-12-04 09:02:45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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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在第11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1999年制定的《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长令〔1999〕第11号)已实施18年,许多条款有了新变化,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亟须修订提高。新出台的《规定》,根据国家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等新变化,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也纳入了适用范围。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规定》突出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权利的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违反本《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报销或者要求其退还学习费用。

在人社部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规定》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出: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专项工程;建设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按照中央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每年56个学时调整为每年90个学时。根据国际、国内继续教育方式和方法的快速变化,在继续教育方式上增加了鼓励施教机构利用慕课、微课、信息技术和全息技术等现代化的授课模式和技术手段开展远程继续教育。

《规定》还新增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社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加大了对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鼓励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勇于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或者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记者赵晓华)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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