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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税局专家详解征收问题

2018-03-29 15:28:56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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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将迎来首个征期

石家庄市地税局专家详解征收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于1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环保税按季申报,因此4月1日将迎来其首个征期。环保税该如何申报?如何缴纳?针对大家关心的一系列问题,近日,市地税局相关专家进行了详细解答。

1.为什么要开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开征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设立环保税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环境,利用税收执法刚性手段,督促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排放,多排多缴税,少排少缴税,以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2.谁应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此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

(1)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3.对什么征税?

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分为四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4.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按照环保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5.石家庄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7〕95号)的规定,石家庄地区的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6元/当量,水的主要污染物执行7元/当量,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4.8元/当量和5.6元/当量。

6.环保税由谁来征收?

以前的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7.纳税人何时缴纳?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8.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五种免征和两种减征情形。

五种免征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两种减征情形: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首席记者靳晓磊 通讯员郭慧英)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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