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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2018-08-01 08:58:06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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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合伙放高利贷全部被判有期徒刑

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7月26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矿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武志阳、栾进峰等八名被告人涉恶案件。

2017年6月,被告人武志阳、栾进峰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成立井陉矿区帮帮贷公司,被告人武志阳、栾进峰、冯建芳为公司负责人,公司的其他员工为被告人张庆祥、郑璐、周薛刚、李伟、贾智。该公司主要从事经营高利放贷业务,借款利息为每月本金2%,手续费为本金18%,“家访费”为300元至500元,日违约金按本金20%计算,利息、手续费及“家访费”在借款时先予以扣除。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武志阳、栾进峰、冯建芳、张庆祥、郑璐、周薛刚、李伟、贾智分别多次为索取高额利息,殴打、非法拘禁他人,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形成恶势力团伙。

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武志阳、栾进峰、冯建芳、张庆祥、郑璐、周薛刚、李伟、贾智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武志阳、栾进峰、冯建芳、张庆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语言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武志阳、栾进峰、冯建芳、张庆祥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武志阳、贾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矿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武志阳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与原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栾进峰犯非法拘禁罪、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冯建芳犯非法拘禁罪、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庆祥犯非法拘禁罪、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贾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李伟、周薛刚、郑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被告人武志阳、栾进峰、冯建芳、张庆祥退赔被害人张玉涛人民币3700元;退赔被害人王震人民币4500元;退赔被害人马墨平人民币1950元;退赔被害人王海忠人民币13400元。(记者李兵 通讯员范吉堂)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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