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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政府印发《关于冬春蔬菜储备的实施意见》

2018-08-14 11:28:11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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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冬春蔬菜储备的实施意见》

冬春蔬菜储备不少于主城区人口5天消费量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冬春蔬菜储备的实施意见》明确,石家庄市冬春蔬菜储备品种为大白菜、圆白菜、胡萝卜、土豆、洋葱等5种常用易储存品种;储备规模按主城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天消费蔬菜0.5公斤测算,共5天的消费量储备。

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是健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政府调控市场能力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北方设施蔬菜的发展和“南菜北运”体系的建立,市场上一年四季均有鲜菜销售,城市居民消费习惯也发生很大改变,基本上少有存菜。而冬春两季是石家庄市的蔬菜生产淡季,也是影响蔬菜运输的突发自然灾害频发期,容易出现供应偏紧、价格上涨情况,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所以,石家庄市制定了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确保冬春季节蔬菜供应和价格平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冬春蔬菜储备制度主要为了保证冬春蔬菜供应、满足应急需要、平抑菜价大幅波动。”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石家庄市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为指导,立足健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保障民生来制定的冬春蔬菜储备制度。这项工作将继续坚持市场化运作,依托骨干企业,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适当补贴”的方式,建立储量合理、管理严格、投放及时、运转顺畅的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做到储备蔬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

每年9月底,石家庄市下达年度储备计划。冬春蔬菜的储备周期为每年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3月15日止,要求11月15日前储备蔬菜入库完毕。储备规模按主城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天消费蔬菜0.5公斤测算,共5天的消费量储备,每五年调整一次。

储备蔬菜实行定点、限量、挂牌销售。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市级蔬菜储备企业按照下达的储备计划实行定点储备。在储备期内,储备企业应随时保证调拨任务需要;在不启动政府储备投放的情况下,储备蔬菜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但承储企业必须随时保证承储数量。储备期满后,储备蔬菜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储备蔬菜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可以动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致使蔬菜市场出现脱销断档趋势;市区蔬菜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供应偏紧时等。储备蔬菜是市级专项储备物资,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市级蔬菜储备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农牧等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冬春蔬菜储备任务的企业可由多家企业承担,原则上不超过10家,且优先选择大型骨干蔬菜批发市场和大型连锁超市。按照先近后远、远近结合和具有较强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仓储能力、销售网络的蔬菜经营企业优先的原则,石家庄市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要求具有适合蔬菜储存的冷库或常温库且拥有其使用权,仓储能力在1000吨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具有与承担的储备菜规模相适应的运输投放能力。

蔬菜储备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标存,石家庄市将为承储企业的储备库授牌“石家庄市蔬菜储备库”标牌。承储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地点。承储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落实入储计划和反馈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未经允许不得调整计划或拖延、拒绝执行计划。未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的,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

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级冬春蔬菜储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承储企业资金占用费利息、储存费、搬倒整理费、库耗、入库蔬菜安全检测费等费用以及组织招投标、标牌制作、日常管理等工作经费。

在监管方面,《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蔬菜储备的监管,采取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承储企业和储备库进行检查,确保全部蔬菜储备数量到位、质量安全、补贴资金使用得当。对违反规定的承储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取消其承储资格。(记者焦莉莉)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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