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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推进企业搬迁实施意见

2018-09-18 08:53:23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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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推进企业搬迁实施意见

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明年年底前全部搬迁

日前,石家庄市出台实施意见,为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划定搬迁改造路线图,不断加快企业搬迁改造步伐。

新公布的《石家庄市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2019年年底前,列入《石家庄市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主城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含高新区西区)]污染工业企业,除市政府批准可延迟搬迁的,全部完成搬迁或转型。凡未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

无法搬迁或转型将依法关闭

意见提出,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须符合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按照产业关联、协同发展的要求,向市域内园区布局转移。鼓励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带动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延伸产业链、发展上下游产业,实现集约集聚发展。有条件的企业可转型为服务业。对无法实施搬迁或转型的企业,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实施关闭或破产。

对于原址土地可出让的搬迁改造企业,按照搬迁计划完成搬迁、投产并按约定腾退交付土地的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对企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不再另行计提基金。

企业应在按计划完成搬迁之前上报搬迁升级改造方案,申请搬迁政策。在搬迁升级改造方案获批后,要及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并按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延期一年以上交付土地的,减少企业补偿总额的10%;延期两年以上交付土地的,减少企业补偿总额的20%;延期三年以上交付土地的或在按计划完成搬迁后三年内仍未申请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确定的搬迁补偿政策。

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实施意见》明确,将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主城区搬迁企业改造项目,将优先申报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年度土地指标向搬迁改造项目倾斜。搬迁到四组团县(区)和高新区(不含西区)的企业,优先安排进入永久性产业用地园区。四组团县(区)和高新区将提前做好园区内永久性产业用地划定,方便接收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

石家庄市鼓励企业通过转型升级,关停原有企业。企业退出的国有出让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分割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资产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手续。

《实施意见》明确,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用于发展三产。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相关责任主体应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经调查评估属于污染地块的应当开展治理修复。

据了解,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2017年至2020年,石家庄市要完成退城搬迁企业33家,其中,主城区19家。(记者吴温)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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