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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电脑大盗”案

2018-12-07 09:36:23 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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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大盗”团伙连偷11家学校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任利 通讯员李忠勇、甄晓霞)一个盗窃团伙流窜于石家庄市和邢台市两地,专门盗窃学校的电脑等财物,连偷11家学校全部得手。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判,4名被告人分别领刑。

被告人蒲某和张某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两人在狱中结识。刑满释放后,因为手头紧、缺钱花,两人相互联系,预谋“重操旧业”。2017年7月至10月,蒲某伙同张某,在石家庄井陉、灵寿、平山、高邑和邢台临城、宁晋、内丘等两市七县11所中小学、职教中心盗窃大量电脑及配件、手机、现金等物品。两人将盗窃所得的电脑及配件分批多次低价卖给在石家庄市太和电子城经营二手电脑的李某,李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蒲某89560元,蒲某再转账给张某33475元。经鉴定,被告人蒲某和张某窃取的财物中能够做价格认定的物品价值为115374元,另外两人还曾窃取现金50423元。

栗某也有盗窃犯罪前科。他曾伙同蒲某在邢台市临城县某中学教职工宿舍盗窃价值1763元的大阳DY110-2E型摩托车一辆。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该摩托车已返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蒲某参与作案共11起,价值为165797元;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共10起,价值为164034元;被告人栗某参与作案1起,价值为1763元;李某收购赃物获利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蒲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栗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蒲某、张某、栗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已起获,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井陉县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蒲某、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各5万元;判处被告人栗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63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蒲某、张某退赔盗窃相关学校的财产价值款。

法官提醒

法官介绍,犯罪分子之所以把作案目标放在学校,就是由于考虑到学校安保力量薄弱,节假日更会疏于管理。他们在11所学校行窃全部得手,暴露出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在此提醒广大学校切实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充实安全保卫力量,对校园财物妥善存放、严格管理,节假日更要加强安全防范。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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