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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劳动关系政策你要知道

2019-03-29 09:39:20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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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有的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一年,拿不到应得的报酬;有的劳资双方在劳动管理和工资分配中只是口头协议,多次因为劳动报酬对簿公堂;有的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敢谈”“不会谈”,有些企业不愿在平等的基础上和职工协商……要解决这些棘手问题,这些政策你应该知道。

●劳动关系政策须知

1.签订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

(十)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什么条件下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

(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4)劳动者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劳动部关于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的规定,有两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立即终止合同。劳动者在医疗期、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5.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吗?

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补偿: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

●劳动保障监察政策须知

1.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须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时,投诉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应当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投诉请求事项。

2.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以到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3.农民工举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农民工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工作证、出入证等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8.《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规定:(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在惩戒期内受以下限制:1.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并由市劳动监察局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不得享受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不得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3.不准参加承担政府类免费职业培训工作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招投标工作。4.在惩戒期内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人社局不予推荐。5.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时,不予受理。6.不得参加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

(二)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惩戒事项:1.在惩戒期内企业的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申报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市人社局不予出具参评委托书。2.在惩戒期内企业的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市人社局不予推荐。3.在惩戒期内企业的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申请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资助、河北省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经费、优秀专家出国培训、引进留学人员资助项目、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等资助项目,市人社局不予推荐。

9.《石家庄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具体标准》规定:“一、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5万元以上,并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一)拖欠3个月以上的;(二)存在《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从重处罚条件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10.《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一)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二)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工资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知

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案件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准备申请仲裁的材料,一般需准备以下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资料);

4.证据材料。

如果群体性案件(劳动者十人以上),还需提供员工推举代表书;

如聘请了律师,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律师的,提交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准备好材料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立案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立案。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会组庭并安排开庭。开完庭后,仲裁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做出裁决;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记者王静)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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