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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参保人员注意!4月起,六种特殊病的就医结算有变

2019-04-04 09:32:23 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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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参保人员注意!

4月起,六种特殊病的就医结算有变

为方便特殊病患者就医,减少垫付医疗费环节,近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六种特殊病下放到协议医疗机构认定备案和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六种特殊病患者自认定备案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后方可享受待遇,并对可直接结算与未开通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六种特殊病下放到 协议医疗机构认定备案和结算

按照《通知》,下放病种的范围包括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脑瘤)、需门诊治疗的白血病、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结算已下放)、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需门诊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需门诊治疗的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认定上述特殊病后,患者自认定备案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后享受待遇。选定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后,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由个人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依据结算办法,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患者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结算办法和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医疗费在限额标准内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需申领《认定表》

符合要求的参保人员,到参保地规定的具备特殊病认定备案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申领《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认定表》。参保人员完成认定备案后,持《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备案表》到参保地规定的具备直接结算资格的医疗机构收费处,出示本人社保卡进行定点。

各县(市)参保人员经本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在未开通直接结算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特殊病医疗费,患者本人现金垫付,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异地安置及外地长期居住人员的特殊病认定及结算方式仍按原政策执行。

特殊病定点选定后一年不变

按照《通知》,上述特殊病定点按本人选定时间,一定一年不变。定点到期后,特殊病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备案表》直接到具有特殊病直接结算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收费处定点。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变更上述特殊病种定点医院的,需要到原选定特殊病病种定点医院办理注销手续;先结清原定点医院特殊病种费用,结清费用后到原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原定点医院出具《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定点注销单》;次日持社保卡到新选定的特殊病直接结算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记者杨佳薇)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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