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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严打社保卡欺诈套现管好救命钱

2019-04-15 09:14:45 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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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讯(记者杨佳薇)即日起,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将在石家庄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4月12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上获悉,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期间,将通过自查、互查、抽查、飞行检查、查处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违约违规违法行为出重拳、下狠手,发现问题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2018年下半年,在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的部署下,石市医疗保障局先后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专项行动和“回头看”,对石家庄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进行了深入监督检查。

为继续巩固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石市医疗保障局将从4月中旬开始到10月底在石家庄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对石家庄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定点药店、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违约违规行为。

检查内容包括: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盗刷社保卡等行为;零售药店,重点查处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食品、生活用品等行为。同时,针对参保人员,重点查处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使用社保卡套现或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等行为;针对医保经办机构(包括承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商保机构),重点查处内审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约检查不到位、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以及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

4月12日—4月25日,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对照《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有住院资格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药事服务考核办法(试行)》所列内容开展医药服务行为自查工作,要立查立改。4月26日—8月31日,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将自行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排查工作。4月29日—9月30日,市医疗保障局将按照随机原则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互查工作。

此外,动员会上通报了石市发现的欺诈骗保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以促进定点医药机构提高履约守法意识,达到“打击一个,警示一批”的目的。同时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当好参保人利益的维护者。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把老百姓的“救命钱”管好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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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就医购药应注意啥?

1.不能出借医保证卡;

2.不能冒名就医、配药进行医保结算;

3.不能超量配药或虚构病情骗取药品进行医保结算;

4不能涂改、伪造、变造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待遇;

5.不能要求将生活用品、保健品等纳入医保结算;

6.不能变卖药品、医用耗材等套取医保待遇;

7.不能参与医保结算后返利、返现等活动;

8.不能长期无指征占床住院进行医保结算;

9.不能在报销时提供虚假票据、材料。

●对医保欺诈骗保行为怎样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14年《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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