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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 严把“四类药品”购销政策

2021-08-18 17:32:00 来源:石家庄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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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出示一下健康码。”“来,测个体温。”8月18日,记者走进新兴药房裕华店,工作人员立即拿起体温枪对进店人员依次测温,查看健康码,检查口罩佩戴。记者看到,药店玻璃门外贴有出示健康码、佩戴口罩等提示信息,门口桌子上贴有登记二维码,供市民购买4类药品进行实名登记,药店还贴心地准备了免费取用的口罩。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加大督导督查力度,通过明察暗访,严查退烧、抗病毒、抗生素、止咳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的销售监管工作。

按照规定,零售药店须严格落实“四类药品”销售(含网购)实名登记制度。“四类药品”中,除用于预防和治疗外感疾病的非处方纯中药制剂外(如连花清瘟胶囊、清开灵软胶囊、板蓝根颗粒),其他药品全部凭处方购销。实名登记内容包括,顾客姓名、现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以及购买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顾客进店前,需测量体温,查看健康码、行程码。如果购买‘四类药品’,则还需要出示身份证;若是代买的顾客,他要拿本人的身份证还有患者的身份证,登记好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等信息后,才能出售药品。”新兴药房裕华店工作人员说。

另外,“四类药品”的购销还要确保可以通过系统追溯到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对“四类药品”追踪随访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做好实名登记工作。按照要求,零售药店第一时间将“四类药品”购销信息同步传送所在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和防疫办,防疫办组织做好购药人员的追踪排查和随访工作。一旦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人员,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置。

大力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在保证执行实体店同等政策、同等标准,以及登记信息完整、真实的前提下,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方式销售“四类药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通过网络开具虚假处方、提供虚假信息、故意躲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零售药店对“四类药品”不得采取暂停销售、下架等简单化处理方式,畅通药品供应渠道和便民购药渠道,确保疫情防控与群众日常用药保供两手抓、两不误。(记者焦莉莉)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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