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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全面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王峻峰)近日,石家庄市出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工作约谈、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8项机制,全面构建机制健全、体系完善、责任明确、监管有力、无缝衔接、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为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的责任,《石家庄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于该市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协会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食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追究适用于食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监督、检验和政府管理部门、机构、协会的工作人员,妨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犯罪人员,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单位与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负责食品安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等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扰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危害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或者负有监督管理检验职责涉嫌经济犯罪的;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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