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外来务工人员请月底前申办居住证

2016-11-15 09:50:03 来源:石家庄日报 责任编辑:张淑梅
如果您是外来务工人员,且有孩子2017年准备在石家庄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那么本月底前一定不要忘记申请办理居住证,以免影响孩子入学。

    如果您是外来务工人员,且有孩子2017年准备在石家庄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那么本月底前一定不要忘记申请办理居住证,以免影响孩子入学。

    近日,市公安局、市教育局联合发布《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尽快申领居住证的温馨提示》,这封公开信写道:今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实施了居住证制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可按照我市义务教育招生规定,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规定,流动人口在我市申领居住证,需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满180天后,凭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三个条件之一的相关材料方可申领居住证。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关于“要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制度”的精神,以及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石教〔2015〕59号)要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报名入学时,必须持有监护人双方及随迁子女本人于入学当年5月31日前在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在此,市公安局、教育局温馨提示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如果随迁子女2017年选择在石家庄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请您务必于今年11月底前携身份证(或户口簿)、两张免冠一寸照片、居住地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以便您能够在2017年5月31日前凭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三个条件之一的相关材料申领取得居住证,确保子女顺利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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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居住证

    一、居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县(市、区)(不含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本市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三日以上的,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居住地派出所对居住情况进行调查,信息属实的予以办理居住登记。

    二、居住登记凭证办理

    《居住登记凭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证明。对暂住人口需要证明居住情况的,派出所可出具《居住登记凭证》。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两张免冠一寸照片、居住地址证明材料,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核实,信息真实、准确的予以开具。

    三、居住证申领

    (一)申领居住证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不含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本市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须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3、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

    4、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和发票、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出租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政府(部队)或单位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之一(指政府保障性住房、军产房)。在居住地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申领居住证的,应同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在本校连续就读的材料之一。

    6、对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条件的,也需同时提交实际住址的证明材料。

    7、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养老保险凭证均需满足在申请居住证前一年内连续满6个月时限。

    8、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居住证延期(签注)

    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签注)手续。办理居住证延期(签注)时,持证人需提供居住证申领所需材料。

    逾期未办理延期(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延期(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延期(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逾期超过1年补办延期(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延期(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居住证办理时限

    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记者 胡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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